停飞民用航空器的法律标准与损失追偿建议——以737MAX事件为例  

The Legal Standards of Banning Civil Aircrafts and Advices on Compensation for Revevant Losses:A Case Study of 737MAX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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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亚凝 Yaning Li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187-200,共14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民用航空器是高速移动的高价值特殊动产。一方面,民用航空器的制造目的在于在短时间内进行长距离的客货运输,这其中蕴含着运行的高风险,因此各国均对于航空器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其时刻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即航空器适航审定;另一方面,民用航空器的价值高于一般不动产,基于运营成本的考虑,世界各航空公司均大量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运营,出租方往往是专业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并不具备运营和维修航空器的能力,而承租方则通常是具有运行许可的航空公司,卖方直接对于承租方承担产品保证责任,因此在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无条件支付租金义务,即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承租人均应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关 键 词:保证责任 特殊动产 民用航空器 融资租赁公司 承租方 出租方 金融机构 追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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