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行代销基金案再读金融产品销售者的适当性义务  被引量:4

Reviewing Appropriateness Oblig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 Sellers from Case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Fund Agent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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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锐[1,2]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2]国家法官学院金融司法研究院

出  处:《银行家》2019年第10期134-136,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建行代销基金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伴随着法槌声响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对司法据以支持当事人王某的适当性义务制度及规则的讨论却远未停止。加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会意见稿")出台,其中关于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规则对金融机构现行商业模式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关 键 词:征求意见稿 适当性义务 金融机构 会议纪要 法槌 商业模式 法院审理 建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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