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视角下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的纳税筹划--基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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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志容[1] 骆剑华[1] 

机构地区:[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重庆40133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8年第8期49-52,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JPT201710)。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关 键 词: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销项税额 纳税筹划 全额抵扣 集体福利 增值税政策 个人消费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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