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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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翠苹[1] 

机构地区:[1]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太原03003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7年第7期18-23,共6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一、金融资产增值额的界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有完整的抵扣链条,应纳增值税一般为正值,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的计算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金融业从此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决定了企业转让金融资产不适宜采取与商品劳务相同的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应该直接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增值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 征税范围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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