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  

Difference between Zheng and Jin: An Interpretation of Penalty Casting Event in the Late Springand Autumn Period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沈玮玮[1] Shen Weiwei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8年第3期80-87,共8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古代治理地方的法制经验研究"(HQ22O5);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广东瑶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N416067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因法政沿革和权力变革不同,春秋中晚期郑晋两国铸刑书(鼎)事件并非高度雷同,但可互为解释。对于大国而言,铸刑事件是法制发展的自然结果。对于小国而言,则是改革应变的应急之策。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鲁国孔子反对晋国赵鞅等人,侧重点和立场具有本质不同。出于王权专制集权所需,因耕战而兴起的新阶层逐渐摆脱了大贵族势力,使得官僚制和郡县制广为推行,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文书行政开始盛行。因此,法典的成文化(制刑)作为一种统治计量标准,变得比之前的公开化(铸刑)更为重要。一切向前看,只对现任王权忠诚的制刑开始成为春秋中晚期至战国国家法制发展的潮流。

关 键 词:子产 郑国 晋国 铸刑 制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