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退回条款销售会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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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湛忠灿[1] 

机构地区:[1]湖南理工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8年第7期16-19,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湖南省会计学会立项课题《基于绩效评价的政府成本会计研究》(2017HNKJB03)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为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会计处理也产生了较大差异,以下分别举例进行比较分析。

关 键 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处理 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 购买方 销售退回 企业会计准则 持续趋同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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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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