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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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剑华[1] 

机构地区:[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重庆40133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8年第5期66-70,共5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XJPT201710)。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简称“37号文”)规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即原适用13%税率的税目,自此以后按11%的税率计税。该文件的亮点之一就是,对购进农产品特定用途制定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政策目标,即在税率简并后,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给予税率简并前13%的抵扣力度,属于针对特定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须满足限于规定用途以及分别进行核算等政策条件。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处理 增值税税率 特定业务 税率简并 农产品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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