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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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太寿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7年第11期80-84,共5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具体来讲,房企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包括:居委会用房、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商店、文体场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健身设施或用房、环境卫生用房、自行车棚、公共厕所、其他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关 键 词:税务处理 公共配套设施 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 健身设施 公共厕所 热力站 邮电通讯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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