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业务增值税政策浅见——基于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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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君[1] 

机构地区:[1]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会计系,重庆402160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8年第6期64-65,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重庆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QGJ15423C);重庆市永川区科委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Ycstc,2017rc9006)。

摘  要:一、票据贴现业务税收政策回顾。在“营改增”之前,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直贴现业务,应作为贷款服务,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对于转贴现业务,按照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征营业税。全面“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属于金融服务目录下的贷款服务。

关 键 词:缴纳营业税 贷款服务 利息收入 贴现业务 营改增 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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