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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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玫黎[1] 谭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3期123-124,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闭海或半闭海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创新之一。考虑到闭海或半闭海的特殊性,一般性海洋规则在适用时应当遵循“公平”方式。此外,沿岸国应当就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海洋事项开展合作,以应对共同面临的海洋问题。

关 键 词:半闭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公约》 自身利益 沿岸国 海洋 特殊性 合作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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