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免增值税额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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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翔[1] 

机构地区:[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7年第9期63-65,共3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自产货物 增值税 进出口货物 销售环节 自营出口 应纳税款 免征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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