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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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翠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12期125-126,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国家的正当性相联系,是现代思想家的贡献。追本溯源,最早探讨财产权建构哲学基础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其内部的建构逻辑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以格老秀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另一条是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主权权利论”。作为现代财产权的哲学奠基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影响了西方国家财产权建构的理论和实践,也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部分渗透到了我们国人的思想意识中。

关 键 词: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 主权权利 财产权 现代思想家 基本权利 自然权利论 霍布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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