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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兵团工运》2019年第8期38-40,共3页

摘  要:1.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过去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这样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为了进一步完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以上规定调整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件 被诉人 仲裁员 仲裁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询问方式 质证 程序公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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