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用电子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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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玉荣[1] 张兆利[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出  处:《湖南农业》2019年第11期39-40,共2页

摘  要: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已由书面文件转向了电子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书面文件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载体 电子签名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微博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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