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之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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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剑 宋杨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8期65-6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某省A县A镇政府原副镇长.2003年,时任普通公务员的刘某某,与时任A县某局局长的李某甲相识,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经常联系,时常到李某甲家串门,因此与在外县工作的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相识.刘某某与李某乙并无工作联系,但关系密切,以兄弟相称,时常发短信、打电话.2014年11月,李某乙调任某省B县政府任县长,刘某某与李某乙仍无工作联系,但很多人知道刘某某与李某乙关系很好.2014年底,B县某乡政府副乡长郭某某找到时任A县A镇副镇长的刘某某,请托刘某某利用其与李某乙的关系,找李某乙帮忙调回县直机关或提拔任用,并给予刘某某现金5万元.后刘某某通过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向李某乙提出郭某某的请托事项,李某乙表示:这是组织部门的事,只要好好干就会有机会.

关 键 词:提拔任用 斡旋受贿 县直机关 组织部门 利用影响力受贿 基本案情 公务员 请托事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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