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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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波[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8期75-78,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适用经常出现分歧,可以参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思路,对于出售伪造的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人被抓获后,随即从其家中、车上查获虚假发票,除非有证据证实查获发票并非用于出售或虚开,一般以出售伪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罪论处.而在认定虚开发票罪或其他发票类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成为一条可供选择较为稳妥的路径.这或许是持有型罪名的司法价值所在,也是刑法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意义所在.

关 键 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型犯罪 数罪并罚 量刑数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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