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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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年龙 

机构地区:[1]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8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健康原因,不宜收押,经李某申请,法院决定对其暂予以监外执行1年(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法院仅向李某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亦未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李某一直未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直至2017年1月案发.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行政机关 期间届满 书面告知 时间期限 收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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