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有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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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19年第8期25-25,共1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 安装服务 机器设备 中外合作办学 分别核算 增值税征管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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