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阶段私人参与电子数据收集问题研究  

Citizen Involvement in Digital Data Collection in the Preliminary Stage of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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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明泽[1] Sun Mingze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出  处:《公安研究》2019年第9期25-30,43,共7页Policing Studies

基  金: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研究”(19BFX090);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英国通讯数据提取程序研究”(2016XZXS-0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通讯数据截取程序规制研究”(FXY2019019);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制定问题研究”(CYB7091)的研究成果。

摘  要:电子数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初查阶段是获取刑事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的重要阶段,私人向初查机关提供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也是部分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初查阶段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可有效促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避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初查阶段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情形主要包括控告人、举报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还包括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不同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行为应当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这是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特定性原则的要求。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应当受到以下程序规制:私人主体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收集电子数据,不得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形式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如果私人主体采取违法手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初查阶段 私人主体 刑事电子数据 收集 人权保障理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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