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八种情形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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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其国[1] 

机构地区:[1]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9年第10期34-36,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预提所得税适用范围扩大。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配利润 境外投资者 境内居民 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 递延纳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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