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刑事预审制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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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卿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167-177,共11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近代中国,在立法上出现过三种刑事预审模式,分别是规定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法律中的"起诉后的审判官预审",规定在《刑事诉讼律(草案)》中的"起诉前的检察官预审"和规定在《刑事诉讼条例》中的"起诉前的审判官预审"。其中,两种审判官预审在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得到实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但是,由于预审制度,特别是"起诉前的审判官预审"被认为会对弹劾式诉讼造成破坏,并存在导致诉讼迟延、影响诉讼效率等诸多弊病,192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废除。

关 键 词:近代中国 预审 起诉 审判官 检察官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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