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逆行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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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海涛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0期22-2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对于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还应适当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为人故意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

关 键 词:其他危险方法 现实可能性 罪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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