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主体资格标准理论及其当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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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劲松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5期186-187,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学术和实践中许多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动物权利、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等问题的争论,实质上都关涉法律主体资格标准(以下简称主体资格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主体资格标准是法律分配权利义务、确定责任的准则,能为法律权利提供正当性论证或解释,并决定某一存在者在法律上可否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1.四种主要的学说。法律思想史上有关主体资格标准的学说可大致归纳为理性说、感性说、德性说与神性说。理性说认为,具有主体资格的存在者须具备一般的辨识是非、合理预见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感性说把判断存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标准确定为通过感官获得快乐或痛苦的能力。感性说影响到关于人与动物的立法。

关 键 词:法律思想史 法律主体资格 合理预见 动物权利 胎儿利益保护 人工智能 当代变革 人与动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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