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渔民:宋至清两湖地区渔税的性质、征收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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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斌[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5期219-21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两湖地区渔税的性质从南宋的产业税,到元代具有游牧传统的鱼课、明初的生产税,至清代又转变为产业税,经历数变,反映出传统王朝国家如何对有别于种植农民的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边缘人群实施管理与控制,以及所达到的效果。总体来说,各代王朝中以明代在水域上实施的制度较为严苛,但大体上都没有脱离土地立场的束缚。赤历、湖册、渔户家谱以及官方文献等记载,说明了明代以里甲制度为蓝本编排渔户业甲,并将渔户与办课水域紧密结合,促成了湖主阶层的产生,湖主的岸居生活意味着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便利。

关 键 词:里甲制度 管理与控制 边缘人群 两湖地区 渔户 鱼课 流动性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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