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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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橡胶》2019年第11期42-42,共1页China Rubber

摘  要:第一章总则(接上期)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的规定。【本条释义】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自己的事务。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代理一节,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我国民法通则 被代理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商标注册 代理权限 《商标法》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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