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履行在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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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昌富[1] 叶航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2]中国建设银行宜宾支行,四川宜宾644002

出  处:《当代经济》2019年第11期156-160,共5页Contemporary Economics

摘  要: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是否适用继续履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和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分析,认为现行《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包括继续履行,是造成司法实践困扰的重要原因;目前正在审议制定中的《民法典·合同编》应该明确规定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承担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在赔偿损失不能充分救济当事人的情况下,将继续履行作为例外的救济手段;与此同时,对继续履行的适用还需设置必要的限制,在保留《合同法》第110条的三个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设若干限制性条件。

关 键 词:商品房认购协议 违约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F[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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