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一定是空洞的吗?——对康德定言命令的一种辩护  被引量:4

Must Form be Empty? A Defense of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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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作[1] Liu Zuo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哲学动态》2019年第11期68-74,共7页Philosophical Trend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康德后期伦理学研究”(15CZX049);2011计划“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成果”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定言命令的概念包括法则和准则的合乎法则的必然性,这个法则不是某种具体的法则,而是一般的合法则性,因而定言命令是形式的;但它不是空洞的,因为它以维护人的理性和自由为旨趣,它的诸公式从不同角度表达这个旨趣。自然法则公式告诉我们如何认识一个准则能否成为普遍法则,人性公式告诉我们准则的质料应当具有何种限制条件,目的王国公式告诉我们以何种身份设想自己的行动。如果抛开这个旨趣,那么我们对定言命令乃至整个康德伦理学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而误以为定言命令是空洞的、没有内容的形式。现代社会强调对话和差异性,关于是否以及如何在差异性中坚持普遍性,研究定言命令会给予我们诸多启发。

关 键 词:定言命令 理性 形式 空洞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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