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之审判路径研究  被引量:2

Study on the Trial Path of the Operator’s Failure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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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方 WANG Dong-fa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102-108,共7页Journal of Weifa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信息不对称作为消费者知情权之设权基础主要通过经营者告知义务加以补正,司法适用中,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沿四种审判路径展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诈-惩罚性赔偿”“合同解除”“合同撤销”,然四种法律后果之边界却付之阙如。欺诈应以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遵循整体性解释思路,不应囿于一方当事人是否仅仅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刚性标准加以判断。经营者以“过失”抗辩欺诈之故意需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商品瑕疵程度”以及“一般消费者之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谨慎推定欺诈之故意。

关 键 词:消费者知情权 惩罚性赔偿 合同解除 合同撤销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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