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Nature of Embezzlement to Person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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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米阳[1] 张嘉艺 Mi Yang;Zhang Jiayi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32期29-3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实际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制作虚假对账单以逃避财务监管、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定罪处罚 工作人员个人 财务监管 裁判要旨 以单位名义 共犯 对账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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