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不动产保有税改革过渡制度评析与启示——以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和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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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月霞[1]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19年第12期31-34,共4页Shanghai Real Estate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与法制创新孵化研究”(批准号18FXB001)

摘  要:韩国现行不动产保有税采取财产税和综合不动产税同时存在的二元化体系。2005年开征综合不动产税的同时,将保有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从不动产原值变更为评估价值。鉴于此,为防止税制改革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过快增加《,地方税法》和《综合不动产税法》中新设了税收负担上限制度。2008年,李明博政府再次修订不动产保有税相关法律,为保证税负的合理性和稳步提高,又新设定了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和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作为韩国保有税制改革的过渡制度,旨在实现纳税人税负的稳步提高,确保税制改革的平稳推进,成为调节保有税税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房地产相关立法中,可以考虑设定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对于扣减的比例,也可以参考韩国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增加弹性比例区间,并依据不动产类型而设置不同比例。

关 键 词:不动产保有税 税收负担上限制度 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 房地产税法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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