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机动车后质押借款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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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华 

机构地区:[1]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67-77,共11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成立诈骗罪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有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不一定是诈骗。如果这一逻辑推理出现漏洞,可能会导致定性的偏差,或者处罚范围的扩大。不具有排除意思、不值得科处刑罚的骗用行为,不应入罪。该类案件的认定之所以出现罪刑难以适应或认定偏差,首先是存在个案差异,法官适用时没有根据个案事实进行案例识别,直接套用结论所致。同时需要厘清各行为性质及其关系,一是对骗用汽车的行为的认定;二是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关系;三是前合同诈骗罪与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的情形判断。

关 键 词:租赁汽车 质押借款 非法占有 诈骗 

分 类 号:DF6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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