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cquired Facts” Rule in 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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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华[1] LI Yan-hua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58-60,64,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

关 键 词:反倾销协定 “可获得事实”规则 利害关系方 

分 类 号:DF96[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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