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夺行为  被引量:4

On the Activity of Forcible Seiz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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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明祥[1] Liu Mingxi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21期5-13,共9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直接夺取型的财产罪,是以秘密夺取还是公开夺取为依据,分为秘密夺取罪与公开夺取罪,前者包含盗窃罪,后者包括抢夺罪,含聚众哄抢罪与抢劫罪。自古以来,抢夺都具有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的含义。将抢夺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不具有科学合理性。这种“新说”不仅无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实益或优势,而且会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增添区分的难度。

关 键 词:抢夺 财产罪 公然夺取 秘密窃取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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