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价“本交易场所”要件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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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苑晟 

机构地区:[1]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8期53-54,共2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近年来,"虚构原价"一直是职业举报的重要事项之一。上海市2017年全年共涉及"原价"的举报数量为5062件(同比增长35.93%),约占总举报数量的2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本交易场所"作为地点要件,是"原价"基本构成要件之一。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易场所 基本构成要件 原价 条款解释 价格欺诈行为 举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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