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Japan and Taiwa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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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凤訸 Wang Fenghe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9年第11期52-53,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一、日本关于虚拟财产之法律规定日本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为应对虚拟货币发展带来的种种问题,日本对《关于资金结算的法律》进行修订后,于2017年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增加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购买商品,租赁或接受服务时,作为清偿对价能够对不特定人使用,并以不特定人为对象进行买卖的财产性价值(仅限于以电子方式记录在电子设备或其他对象中的财产性价值。本国货币及外国货币和货币计价资产除外),并能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

关 键 词:虚拟货币 信息处理系统 虚拟财产 本国货币 外国货币 财产性 资金结算 我国台湾地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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