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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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10期17-18,共2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一、案例精要地方政府或实施机构遵循法定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一家经营者或者投资者独家经营,虽然也会产生排除、限制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客观效果,但该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相反,地方政府或实施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或者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特许经营者,从而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应认定其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关 键 词:公平竞争权 限制竞争 自主选择权 独家经营 特许经营权 反垄断法 同业竞争 法定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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