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举报的处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方斌 虞金波 许海 

机构地区:[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10期44-46,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外,97%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其整体或环节,在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也要逐步放开。在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定价权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分离,分属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避免了政府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加强了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也对完善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关 键 词:价格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权 价格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 裁判者 政府指导价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