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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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黑龙江自然资源》2019年第9期21-24,共4页

摘  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关 键 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和使用权 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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