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检视与完善——以公私兼容、制度内外为视角  被引量:1

Insp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A Perspective Taking Both Public & Private Interests,and Factors Inside and Outside the System into Acc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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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星容 Pan Xingrong

机构地区:[1]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118-123,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的法制研究”(项目编号:15YJCGJW006);2018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与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CAFT争端解决的机制”(项目编号:2018WTSCX095)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生效十多年以来的实践相对有限,其原因主要有调整对象受限、管辖权竞合、仲裁庭人员甑选标准不明确、作出裁决一致性难度大等问题,也有复核程序缺乏、救济措施不明、执行缺少监督、裁决的"准据法"模糊不清、报复制度不完善等不足。为了构建系统的CAFTA争端解决机制,该协议应拓展争端主体范围、增加专属管辖、完善选聘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条件、增设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和专家工作组、明确举证责任、完善复核程序和报复制度。

关 键 词:CAFTA 争端解决 仲裁实践困境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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