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14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of Rural Land and the Compilation of Part of Real Rights of Civil Code:Comments on Part of Real Rights of Civil Code (the Second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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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2] Gao Shengp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16-27,共12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3)

摘  要:在"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中,不存在"土地承包权"这一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类型,无须将其改造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仅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和保有的财产权利,其主体范围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为狭窄。在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之下,应明确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将其定位于对抗要件,由当事人参酌具体情事选择是否登记。承包农户供作融资担保的土地权利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不宜采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变价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强制管理或收益执行的方法,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 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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