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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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志明[1] 吴诚[1] 

机构地区:[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出  处:《新丝路(下旬)》2020年第2期131-132,共2页New Silk Road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编号:19WTB05;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编号:18C10。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集约高效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关 键 词:社会协同 法治轨道 法治保障 法治体系 社会治理体系 党委领导 社会治理现代化 加快推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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