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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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晋华 陈川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19年第48期54-56,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一、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招标的法律效力招标是指招标人表明其招标内容、要求等,以招引或邀请某些愿意投标的单位对其招标内容所要求的价格、条件进行作价,以便进行比价而达成交易。总的来说,国外对于招标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1.要约邀请说又否定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定义(p)“招标”系指邀请投标、邀请递交提交书,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即把招标看成是承包合同要约邀请行为,它属于事实行为,无法律意义,故否定它的法律性质。

关 键 词:要约邀请 承包合同 事实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 示范法 招标内容 法律效力 招标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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