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客观性批判  被引量:51

The Critique of Evidence O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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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保生 阳平[2,3] Zhang Baosheng;Yang p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清华法学》2019年第6期26-60,共3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司法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批准号17ZDA12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论基础与解释性结构研究》(批准号19CFX036)

摘  要: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和证据制度建设中,“证据客观说”是一种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学说,它混淆了证据与事实和存在的关系,不仅压抑了证据法认识论基础的研究,为我国政法战线塑造了一整套传统的司法理念,而且阻碍了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构建。如果说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确立了经验作为知识起点的地位,本文证据客观性批判,旨在通过系统阐述证据根本属性,确立相关性作为我国现代证据制度基本原则的地位。目前,我国证据法理论体系正在经历一场从客观性哲学理念向相关性逻辑证明的观念转型,趋势是以相关性取代客观性作为证据法的逻辑主线,尊重司法具有可错性的规律,完善司法责任制,消除证据裁判的理论误区与操作障碍。

关 键 词:客观存在 经验事实 相关证据 盖然真相 司法可错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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