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能否被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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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文茹 张旭升 

机构地区:[1]甘肃省平凉市峻啊区人民检察院,744000 [2]甘肃省平凉市咗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744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2期66-68,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6日4时5分,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寨乡马安乡级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侧翻,导致车内二人死亡、四人受伤。经查,该车乘载人员均为洛阳某艺术表演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徐某某、谢某某,日常管理人员为被害人赵某(死亡),驾驶员为赵某临时雇佣的司机冉某(死亡)。

关 键 词:经查 厢式货车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定代表人 艺术表演 临时雇佣 交通事故 管理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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