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中判定指示性使用规则的演化及其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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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灿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9年第22期68-7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美国商标法理论中,有两类合理使用可以构成商标侵权的有效抗辩。第一类为“描述性使用(decriptive fair use)”,因其在商标法理论发展之初便被提出,故也被称为“古典合理使用”。另一类合理使用为“指示性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是随着商业模式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商标法 互联网 商业模式 描述性使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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