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网站“撞库”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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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胜男 

机构地区:[1]杭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9年第22期86-87,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2019年10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与浙江C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两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一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公开宣判 民事责任 诉讼请求 网络科技 不正当竞争 消除影响 浙江杭州 停止侵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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