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兼及中国法的适用  被引量:1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y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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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鑫 ZHU Gang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188-193,共6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法学会课题“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编号:CLS2018D15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为借鉴的中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研究”(编号:18FXC00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效率视角下的中法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比较研究”(编号:2018SJA02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书面条文的形式明确程序快捷与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作出相应调整,其第2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及当事人应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规则。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贯穿法国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结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国《仲裁法》也确认了这两项原则的效力。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时,着力点应在于尽量推进两项原则的实施力度,以更大程度体现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关 键 词:法国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程序 快捷 公正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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