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理论视阈下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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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波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143-153,共11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贵州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研究”(18GZQN27);贵州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司法运行”(贵大人基合字2017009)

摘  要: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具有语境敏感性和语境依赖性,其辨析应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特定语境,避免突破特定语境限制随意植入新概念,或者径直援用域外刑法的相关概念。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属于"体系性刑罚方法-散在性非刑罚方法"的特殊双轨制,没有保安处分制度的栖身之地,缺乏将刑事职业禁止归入保安处分的制度空间。刑罚之外的"散在性非刑罚方法"与保安处分存有属种之别,不是所谓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平行对立关系,保安处分之外尚有兼具保安处分与刑罚特征但又无法归入保安处分的特殊非刑罚方法。刑事职业禁止同时以(对行为无价值)报应责任以及人身危险性作为积极适用依据,否定其刑罚性质后,仍无法肯定其保安处分性质,唯将其认定为补强职业犯罪刑罚执行效果的"散在性非刑罚方法",始能契合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具体语境。

关 键 词:刑事职业禁止 保安处分 散在性非刑罚方法 刑事制裁体系 

分 类 号:D91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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