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主管机关防治船舶污染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之融合  被引量:3

The Integration of Maritime Affairs Competent Authorities’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Marine Environmental Nonprofi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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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晶[1] 张晓东 HUANG Jing;ZHANG Xiaodong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2]洋山港海事局,上海201306

出  处:《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年第6期12-15,1,共5页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Humanities Sciences)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概念并将其作为执政理念,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海洋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关党的使命宗旨和国计民生。而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船舶运力不断增长,海上发生船舶漏油事故后燃油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以石油类污染物为例,由船舶引起的污染比例高达45%,[1]船舶造成的污染已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海事部门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主管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对船舶相关防污染作业实施严格监管,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作用。

关 键 词:严重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 船舶运力 环境公益诉讼 漏油事故 海事部门 船舶污染 科技进步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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