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席团产生办法的合宪性分析  被引量:1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Method for Selection of Presidiu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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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建龙 Jianlong Liu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44-54,共11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主席团由选举产生,但实践中却系由"一揽子"表决办法产生,事实上变更了产生办法,限缩了代表的选择权。鉴于在确定主席团名单草案时确保了代表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表决符合平等原则和多数决原则,主席团的构成也具有充分代表性,为降低主席团产生办法与民主原则的紧张程度,且为确保人大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在充分权衡人大会期长短、人大和主席团的规模、主席团的权力性质、代表的同质性和政党的影响力等因素的情形下,以效率原则作为阻却其违反民主原则的事由。

关 键 词:人大主席团 宪法和法律 知情权 多数决原则 效率原则 不一致性 参与权 平等原则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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